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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及审查指南 (202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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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救援设施
4.3.1 既有建筑改造范围内消防救援窗的设置应执行现行标准。
4.3.2 既有建筑改造因改变建筑功能变为一类高层时,应按照现行标准要求设置消防电梯;在既有建筑5层及以上楼层设置老年人照料设施时按照现行标准要求设置消防电梯。
4.3.3 既有建筑改造时,原消防电梯未能到达地下室的可以按原有标准执行。
4.3.4 建筑局部改造时消防电梯前室的短边不满足“不应小于2.4m”要求,且不具备改造条件时可执行原有标准,前室面积宜适当加大。
上一节:
4.2 安全疏散
下一节:
4.4 建筑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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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3.1 既有建筑改造分类
3.2 通用要求
3.3 既有建筑改造消防安全评估
4 建筑
4.1 总平面、平面布置、防火分区
4.2 安全疏散
4.3 救援设施
4.4 建筑构造
4.5 外墙保温材料
5 给排水
5.1 一般规定
5.2 消防水量和消防水池
5.3 供水设施
5.4 室内消火栓系统
5.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6 暖通
6.1 一般规定
6.2 防烟系统
6.3 排烟系统
7 电气
7.1 一般规定
7.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3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7.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7.5 消防应急照明系统
7.6 消防电源
7.7 消防相关线缆
附录A 既有建筑改造消防安全评估表
本指南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